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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0年2月11日      作者:中国工程管理网   编辑:wxadmin   有504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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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有了新变化

科技项目管理有了新变化

 
提示:
    ●科研立项与科技发展规划相结合

    ●注重项目中间过程管理

    ●明确科技项目招投标立项方式

    ●注重专家咨询作用

    ●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属权、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

    ●加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发布、宣传和推广应用力度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0月修订完成并发布,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孙国庆说,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符合交通实际,使科技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科技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几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面对新形势,科技管理部门加大了相关工作的管理力度和更新速度,相应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科技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为此,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在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方针指导下,充分考虑交通科技发展趋势和前景,按照行业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原则,对2001年颁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当前交通科技发展的实际,展望交通科技发展的未来,通过多次专家专题研讨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新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新的《办法》主要把握项目立项、中间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重点,鼓励科技创新,整合优势资源,并充分发挥业务司局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作用,始终将专家咨询贯穿于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对此,孙国庆具体介绍、解释了主要修订的六个方面的内容。

    注重科研立项与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相结合。明确提出“科技项目的提出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充分体现了交通科技项目立项与行业发展相结合,为行业发展奠定良好的科学依据和科技支持。

    注重项目中间过程管理。明确提出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赋予项目委托方、保证方实时动态管理的权力,并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大项目验收力度,对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部拨经费,将视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部科技项目资格1至3年的处罚。

    进一步肯定并明确了交通科技项目招投标立项方式。经过近四年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实践,对交通科技项目采用招投标的办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科技项目实施招投标是完全可行的,符合科技项目管理的发展,因此在新的《办法》中予以明确。如提出了“对于适宜招标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有关科技项目招标办法进行招标”,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注重了项目立项的公开、公正、公平。

    更加注重专家咨询的作用。在新的《办法》中对专家咨询作出了特别规定,使专家的咨询意见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专家的咨询作用。如提出了“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均须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等。

    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属权、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注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属权、使用权和登记管理等方面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成果管理中作了“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交通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的规定。

    注重科技成果的管理、发布、宣传和推广应用。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交通部科技项目成果特点和管理要求,提出了适合交通部实际情况的科研成果管理规定,如提出了“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科技成果应及时公布”、“加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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