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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6年7月22日        编辑:wxadmin   有101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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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章程修改草案

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章程

(修正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工程管理科学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Science Institute,缩写BEMSI)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市和在京各有关部门、有关专业系统从事工程管理领域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自身建设,发扬自主创新精神,组织推进工程管理事业和科学的研究、引进、推广应用和交流,促进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努力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北京建筑大学行政2号楼1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统筹与管理、工程网络计划技术、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投融资、工程技术管理、工程企业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管理、工程法律与合同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等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引进、创新、应用新的科学方法,总结和推广新经验,推进工程管理科学的发展;

(二)组织开展工程管理的咨询活动,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和评估、专题咨询、科研成果鉴定,网络计划编制,管理软件设计与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等;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管理科学理论及经验的交流和有关新课题研讨;

(四)编辑出版自主编写的书籍和资料,传播科学管理新理论,促进工程管理科学新发展;

(五)开展本会研究范围内的继续教育;进行工程管理科学技术的普及活动;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

(六)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依据法律、法规、市科协章程和本会章程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有关建设工程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学校院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本团体制定的表格;

(三)由理事会成员推荐,本单位领导同意;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事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本团体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六)本团体编印书籍和资料的投稿权和优先获取权;

(七)在本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论坛上的发言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的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审议学会的换届方案;

(十二)制定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十三)决定本团体的一般变更;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本条)

(一)协助会长(理事长、主席)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组织起草本学会章程、管理制度及重大决议事项等草案或建议稿,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67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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